(2018年12月修訂)
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江西城市建設開發投資協會(簡稱江西城投協會),是江西省縣級以上從事城市建設、運營管理、投融資的企事業單位及研究城市經濟的科研院(所)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在江西省內。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本著“加強合作、資源共享、平等互利、共謀發展”原則踐行服務理念,通過調查研究和活動,在行業內發揮指導、交流、協調作用,為推進行業技術進步,促進平臺轉型升級發展而服務。
第三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會員、推動行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西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業綜合黨委。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住所設在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豐和中大道456號。本會網址:http://www.870708.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會主要任務:
(一)每年適時舉辦年會、專題研討會、信息工作會。組織開展城建經濟理論與實踐工作研究、學術交流和考察學習活動;
(二)利用《城投信息》、《案例匯編》和網站、微信公眾平臺搭建溝通、交流平臺,向會員推薦典型經驗,相互借鑒學習;
(三)向上級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規范行業和會員行為機制,促成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落實;
(四)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維護會員正當權益,反映會員訴求;
(五)搞好本會自身和黨務建設,發展新會員;
(六)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凡江西省內從事城市建設、運營管理、投融資的企事業單位、研究城市經濟的科研院(所),認同本章程,自愿提交入會申請、有關證明和材料。經秘書處受理、考察、研究,由秘書長和理事長審核,通過理事會決議,均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理事單位和會員單位。其中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理事長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副理事長由各設區市會員單位負責人擔任;理事和會員代表由各縣、區會員單位負責人擔任。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優先獲得服務和有關信息資料;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交納會員會費;
(二)遵守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執行本會決議;
(三)承擔和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兩年不交納會員會費或兩年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二)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三)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行使會員權利或除名處分。
第十二條 會員申請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三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時,及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告知本會,秘書處在《江西城投信息》、協會官網或微信平臺發布變更信息。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負責人;
(三)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章程修訂和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須有2/3以上的會員單位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執行章程修訂、調整會費標準和本會終止的決定,須經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選舉、罷免理事決定,須經到會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六條 本會實行理事會制度。理事會理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若干會員代表組成,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最多不得超過20人。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組織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財務和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十九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審議秘書處提請審議的各項議案;
(六)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5年,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為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職期間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卸任,必須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在一個月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向年會、專題研討會和信息會報告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處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四節 支部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支部委員會的設置、任期按黨內和黨建領導機關文件規定執行。支部專職黨務工作人員按不少于工作人員總數1%的比例配備。本會為支部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部工作經費按不少于年度會費總額1.5%的比例納入管理費用列支。
第二十九條 支部委員會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開展工作。以新時期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路線,緊密結合本會實際,開展黨建工作、組織生活、黨性學習及教育活動,不斷發展和壯大黨員隊伍,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全力支持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依法行使職權,推動本會健康發展。
第三十條 支部委員會研究決策以下重大事項: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建領導機關重要決定;
(二)執行黨的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制度等五項建設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人員任免、獎懲,向理事長、副理事長推薦人選,對理事會或秘書長提名的人選進行醞釀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向黨建領導機關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五)其它應由支部研究決策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支部委員會參與決策以下重大事項:
(一)本會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本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本會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章程修改;
(四)向上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五)其它應由支部參與決策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支部委員會要帶頭遵守本會各項規章制度,定期開展決策執行情況督促檢查,對本會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中央和省委要求的做法,要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得不到糾正的及時向黨建領導機關報告。
第五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理事會換屆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及收入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理事長單位15000元/年,副理事長單位、理事單位10000元/年,會員單位7000元/年。會費包含會員大會2名參會代表會務費);
(二)社會各方捐贈;
(三)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贊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和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及非營利事業。主要用途包括:
(一)承辦會員大會、信息工作會、專題研討會、理事會議、各類培訓及競賽活動等;
(二)刊物編印、稿費、網站維護、平臺優化、評比表彰等;
(三)業務招待、江西省民間組織發展促進會會費;
(四)秘書處調研、考察,辦公設備、用品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差旅補貼等。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如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四十二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研究審議通過,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九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