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9-24
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儲備工作的若干意見
新華區、橋西區、裕華區、長安區、藁城區、鹿泉區、欒城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全面推進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土地儲備管理制度,著力解決當前土地儲備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規范土地市場運行,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土地儲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做好土地儲備工作,是有效解決當前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舉措,是優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必須從戰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土地儲備工作的重要意義,遵循政府主導原則,實事求是原則,以地為先原則,利益共享原則,問題導向原則,優化程序原則,規范操作原則,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切實推進土地儲備工作開展。(一)為推進土地儲備工作的順利開展,成立以市長為主任,主管市長為副主任,相關部門及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儲委會),作為全市土地儲備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對土地儲備工作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部署。市儲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儲委辦),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受儲委會委托負責研究制訂政策、制訂具體事項操作規定、項目謀劃、審核把關、協調調度、監督考核等工作。市土地儲備中心是我市唯一經審批列入國土資源部名錄的市級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土地儲備,對各做地主體進行業務指導、協調等具體工作。(二)各區政府(管委會)為本轄區做地(指對擬儲備土地進行集體土地征收、舊城改造、安置補償、土地前期開發等,使土地達到開發建設條件的過程)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市級和區級做地項目的集體土地征收、舊城改造、安置補償、信訪穩定等群眾工作。(三)市國控集團、市地產集團、市住建集團、市城投集團、市軌道公司、市交投公司為市級土地儲備做地主體,可參與全市范圍內的做地項目。各區政府(管委會)指定或組建至少一家做地主體(必須是國有獨資企業),專項負責實施本轄區范圍內做地工作。 做地主體履行以下職責:編制和報批做地方案,申請辦理土地、規劃、建設、環保等手續,籌集和支付資金,實施土地前期開發,建設安置房,協助區政府(管委會)實施集體土地征收、舊城改造、安置補償等具體工作。(一)編制石家莊市土地儲備專項規劃。市儲委辦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對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土地,按照土地儲備范圍、面積、規劃用途和空間分布等編制石家莊市土地儲備專項規劃,報市儲委會批準后實施。(二)建立土地儲備“一庫四計劃”制度?!耙粠臁笔侵敢罁仪f市土地儲備專項規劃將經營性用地項目、規劃等信息建立市級土地儲備資源信息庫;“四計劃”是指做地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資金計劃、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根據執行情況,各項計劃年內可進行修改和調整。(三)各項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對未列入做地計劃的項目不予辦理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集體土地征收等有關審批手續;未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土地不得辦理土地儲備手續。根據財政體制的不同,按以下兩種方式對市區土地收益進行分配。(一)新華區、橋西區、裕華區、長安區范圍內的做地項目按以下規定執行:城中村、舊城改造項目土地出讓后,經市財政部門核算的國家規定用途資金,繳入市財政部門,其余部分繳入區財政部門;城中村、舊城改造以外的集體土地征收項目土地出讓后總價款40%直接繳入市財政部門,60%直接繳入區財政部門。繳入區財政部分,由區政府包干用于補償、安置、稅費、社會資本合作主體利潤、工作經費等,超支不補,結余留區財政部門。區政府按政策規定核定做地成本,并支付給做地主體。市財政部門不再對做地成本進行評審、審核。市級做地主體實施的做地項目,做地主體根據做地方案預付給區政府做地費用。(二)藁城區、鹿泉區、欒城區、高新區范圍內土地出讓方案由區政府(管委會)自行編制,土地交易應納入市級平臺,統一出讓管理。城中村、舊城改造項目以外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性用地出讓總價款10%上繳市財政部門,剩余全部歸區政府(管委會)。如項目出現虧損,由區政府(管委會)提出意見經市儲委辦審核報市儲委會批準后可以降低上繳比例。為充分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加快推進土地儲備工作,制定以下土地補償方式,具體地塊補償方式由市儲委會確定,被收儲土地的單位無權選擇補償方式。重大或特殊項目土地補償采取“一事一議”由市儲委會確定。(一)按原用途評估方式補償。出讓土地按照土地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劃撥土地按照土地評估價格的60%給予補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補償。(二)按預估出讓總價款扣除土地儲備成本及國家規定用途的資金后,政府與原土地使用者按4∶6分成標準進行測算,給予一攬子補償。一攬子補償費用包括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等補償費用。(三)土地出讓前暫不支付補償費,土地出讓后扣除土地儲備成本及國家規定用途的資金,政府與原土地使用者按4∶6分成方式進行補償。補償費用包括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等補償費用。成片區改造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不得采取此補償方式。(四)列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的,可以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給予補償。(五)以公開出讓方式取得經營性用地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由于土地規劃用途調整原因需要收回的,按原價與稅費之和支付補償費用,土地出讓后結算。另行出讓有增值的,政府與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增值部分實行4∶6分成。(六)除上述補償方式外也可以采取同用途等價值置換方式補償。(一)城中村改造原則上按照“整案制”方式(指進行城中村改造時,將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進行整體分類統籌處置的方式)全村統籌分期分類處置土地,以地為先,先行測算,合理確定城中村改造范圍、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范圍及交市政府儲備或區政府(管委會)管理土地范圍。不實行“整案制”方式的,不予審批城中村改造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項目。(二)按照“整案制”方式處置土地,確定城中村改造范圍,落實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后,剩余土地全部交市政府儲備或區政府(管委會)管理。交市政府儲備的土地,具備征收條件的,由區政府(管委會)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土地征收手續。不具備土地征收條件的,在承包雙方自愿協商簽訂協議后,村集體負責依法收回承包土地,解除土地承包經營權,區政府(管委會)按照當年的區片綜合地價給予補償,辦理正式土地征收手續時,區片綜合地價有調整的,按調整后的區片綜合地價補足差額。土地由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統一管理。待具備土地征收條件時,區政府(管委會)直接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履行報批手續,不再另行與村民簽訂協議。(三)按照“整案制”方式處置土地后,交市政府儲備的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按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等有關政策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積極配合征地工作的,可給予以下獎勵:1、城中村改造項目范圍以外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實用地面積10%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市政府優先安排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土地出讓凈收益(指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土地儲備成本及國家規定用途資金后的土地出讓收益)全部返還村集體經濟組織。2、集體建設用地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可從區政府(管委會)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土地出讓凈收益的45%用于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3、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征收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從區政府(管委會)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一定資金用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公益事業、村民福利、村留地安置項目以及扶持村集體經濟發展等事項。具體獎勵細則由區政府(管委會)制定。不涉及城中村改造,單獨征收集體土地時,積極配合的村集體也享受以上獎勵政策。鼓勵被拆遷居(村)民選擇貨幣安置,減少原址回遷的壓力。新建安置房源可考慮區域統籌,相鄰改造區域的不同項目,由規劃部門配合提出集中建設安置房的規劃意見。做地主體出資提前建設安置房,盡量減少居(村)民過渡期。做地主體以優惠價格向被拆遷居(村)民提供安置房。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集體土地征收做地項目由區政府(管委會)或市級做地主體擬定做地方案,向市儲委辦提出做地申請;市儲委辦報市儲委會批準后納入做地計劃;各做地主體嚴格按照計劃實施,條件成熟后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做地完成后入庫儲備,適時供應。企事業單位國有土地儲備原則上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辦理。(一)資金主要渠道。做地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不足部分在國家核定的債務限額內通過省級政府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方式籌措解決。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撥付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二)引入社會資本。城村改造、舊城改造做地項目,可由區政府(管委會)單獨實施,也可以引入社會資本合作主體實施。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選擇城中村改造社會資本合作主體,需經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區政府(管委會)有否決權。舊城改造項目社會資本合作主體由區政府(管委會)確定。社會資本合作主體單獨出資實施的做地項目,并參與土地競買的,如未競得土地,按土地出讓凈收益的20%給予社會資本合作主體利潤;如競得土地,不再給予做地利潤。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儲備土地交付競得人前由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管護,管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區政府(管委會)協調解決。納入土地儲備庫的土地可以由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招商,并統籌安排各類產業用地。儲備土地供應時,土地成本實行區域統籌,按照不同產業類型分攤。對房地產項目用地適當提高分攤成本;對鼓勵發展的文化、衛生、教育、體育、工業等產業類型項目可以降低分攤成本。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各類產業制訂相應政策。市儲委會根據做地計劃和儲備計劃,向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級做地主體下達任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市委、市政府對區政府(管委會)重要經濟工作綜合考核體系,并加大權重。市儲委辦對各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級做地主體的做地計劃、土地儲備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督導考核。本意見適用于新華區、橋西區、裕華區、長安區、藁城區、鹿泉區、欒城區、高新區。其他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政策。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自實施之日起與本意見不符的土地儲備政策統一按本意見執行。已經啟動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原則上按原政策執行,特殊情況由市儲委會議定。執行過程中根據國家政策和市場變化,適時出臺補充規定。 2017年8月9日
舊城改造、整案制城中村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之外集體土地征收做地項目按以下流程辦理:(二)做地主體申請查詢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擬定改造范圍,申請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要點(10個工作日);(三)做地主體負責摸底調查。內容包括:向國土分局申請查詢土地利用現狀(5個工作日)、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查詢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情況(5個工作日),由做地主體、街道辦(鄉鎮)、國土分局、評估機構等共同對土地、房屋及附屬物進行現場核查、調查登記和預評估(30個工作日);(四)做地主體擬訂安置補償方案,對做地項目進行盈虧情況測算(5個工作日);(五)做地主體編制做地方案,報區政府(管委會)提出初審意見(10個工作日);報送的做地方案應包括:實施范圍、土地利用現狀、規劃情況、安置補償情況、資金來源、成本測算等內容。整案制城中村改造項目還需提供整村土地情況、可交市政府儲備土地和區政府(管委會)管理土地情況等內容。同時還應提供以下資料:做地方案申請表、做地范圍紅線圖、不動產權證書、土地現狀分類說明、規劃指標要點、規劃設計圖、安置補償方案等。(六)做地主體報儲委辦進行方案審核(30個工作日);(七)儲委辦報儲委會批準后列入做地計劃(10個工作日);(九)做地主體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做地項目驗收及資料移交,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區政府(管委會)聯合驗收(3個工作日);(十)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將驗收完成的地塊登記至市土地儲備中心名下(10個工作日);(十一)市土地儲備中心建立臺帳,并將地塊信息錄入國土資源部土地儲備信息監測監管系統(1個工作日);